优化营商环境,各地出了哪些“实锤”?

为了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等文件的要求,各地近期集中出台旨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实施方案,其中也包括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本专题进行集中整理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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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各地出了哪些“实锤”?

为了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等文件的要求,各地近期集中出台旨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实施方案,其中也包括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本专题进行集中整理并发布。

北京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进一步清除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的隐性门槛和壁垒,完善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北京市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推广使用招标、采购标准化文件,各行业监管部门依托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和北京市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对有关招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开展在线监管,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

简化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出台简化审查政策文件,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资料,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交易成本。

化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兼容互认,制定实施统一的数据规范和技术接口规范,实现企业在本市范围内参与招投标仅用一套CA证书,同时配合推动六个创新试点城市间CA证书互认。

《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全覆盖。一是按照“谁制定、谁审查”原则,将市、区两级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政策措施全部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做到应审尽审。二是建立健全存量政策清理长效机制,对政策措施实际运行中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定期开展评估清理。三是探索创新独立公平竞争审查模式,实现公平竞争集中审查、专业审查。推动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对于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重大、部门意见存在较大分歧、拟适用例外规定等政策措施,借助第三方专业力量集中论证,确保审查质量和效果。

上海

《上海市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持续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行动方案》

(六)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对标国际最佳实践,建立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监管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提升电子化水平,清理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具体措施:

1.深化公共资源“一网交易”改革,推进“一网三平台”建设,拓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功能,完善公共资源远程异地评标功能。

2.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流程,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推动建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3.扩大“一网交易”覆盖范围,推动区级公共资源交易逐步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4.调整完善公路养护项目的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规范,逐步扩大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改革措施覆盖面。

5.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平台市级项目的对接,完善交易价款结算、手续费支付、电子发票开具等结算和支付功能。

6.在市级公路养护项目实现授权支付的基础上,推动区级公路养护项目参照执行。

7.在数据资源共享、电子认证、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监督管理等方面协同合作,推动长三角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互通和公共资源跨域交易。

8.建立拖欠账款行为约束惩戒机制,通过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审计监督等,防止和纠正拖欠市场主体账款问题。


天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12.深化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改革

(22)完善电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全市统一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电子化交易系统,扩展在线办理服务功能,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实现交易、金融、信用、监管数据共享和服务协同。(市政务服务办牵头,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23)优化招标采购服务。完善招标投标工程担保制度,试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和投标、履约、农民工工资等保险。大力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市场主体,提升工程咨询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投标,减少招标投标层级。合理设置资质要求,引导更多民营企业依托自身技术和产品优势参与竞争。实行区级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优化建设工程、公路养护工程等招投标流程。(市政务服务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24)强化招标采购监管。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扩展招标采购业务监管点,利用大数据监管模型,提升监管平台自动预警功能,辅助投诉处理和围标串标行为查处。完善招标投标信用监管制度,构建信用评价和应用体系,实行信用保证金减免制度。(市政务服务办牵头,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重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促进政府采购规范有序(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12.完善电子采购平台。健全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APP功能,提升用户使用便利度。推进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加快实现远程电子开标、异地电子评审和在线信用评价。

13.优化采购流程。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便利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需求及相关信息。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建立完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基本信息数据库。压减签约等待时间,采购单位原则上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合同签订。

14.强化合同管理。不定期开展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和合同备案监督检查,推动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和备案及时、规范。合同执行完毕,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履约情况验收,不得无故拖延或附加额外条件。

15.加强支付和交付监管。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单位原则上应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支付手续。提高预付款比例,推动实现预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30%(中小企业不低于50%),减轻中标企业资金压力。

辽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废除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消除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性、制度性壁垒,拓宽民营企业投资的领域和范围。清除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推动实现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全流程数字化。

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措施、政府采购文件严格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否则不得出台。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及时予以废止、修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工作。

吉林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实施方案(2021)的通知》

三、规范政府采购流程,完善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购体系

8.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整合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渠道,统一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发布政府采购信息。釆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全过程公开。

9.积极推行“互联网+政府采购”。完善电子采购平台功能,逐步实现在线开展釆购、合同签订、资金支付等功能。依托吉林省政府采购电子商城平台,2021年底前,建设完成覆盖全省各市(州)、县(市、区)的电子商城,推进电子化采购至县级,实现我省政府采购电子商城省域内相对统一。

10.持续降低交易成本。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投标(响应)保证金的约定到账截止时间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保持一致,并严格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的违约责任。

11.保障公平竞争。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对拟出台的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采用多种方式听取市场主体等意见。制定《吉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流程规范化程度。执行标准统一、高效便捷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及时处理供应商提出的投诉事宜。

(省“政府采购”指标专项工作组负责,省财政厅牵头)


黑龙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优化营商环境规划的通知》

3.严格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形成权责明晰、服务高效、监管规范的管理、运行、服务体系,营造公正透明、诚信有序的交易市场环境。严格依法规范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依法依规加大对串通投标、违规发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提高违法成本。规范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投标资质要求,清理针对不同所有制、不同地域投标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深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智能化、数字化,实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全流程“一网通办”,建立覆盖全省的政府采购监管平台和电子卖场。深化远程异地评标应用,实现异地抽取、在线打分、网上签名、生成报告。扩大信用承诺制应用范围,鼓励招标人逐步减免、取消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各类担保。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提高政府采购首付款支付比例,中小企业首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50%,降低中标企业资金压力。畅通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异议、质疑、投诉渠道,建立问题线索常态化征集机制,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

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清单制管理,取消各类违规设立的保证金。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推行以保险、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代替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等中省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的通知》

(二)政府采购。持续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34. 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全面建成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实现从采购预算到采购资金支付的全流程电子化、全业务闭环管理、上下级政府采购信息系统的一体化,全过程网上留痕、可追溯。完善电子化交易管理功能,全部实现“不见面”开标,拓展异地开标,全面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程度。(自治区财政厅)

135. 加强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服务功能,向市场主体提供便捷化采购信息在线检索服务,无偿提供所有依法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建立以大数据监管、信息公开、监督预警、信用评价、负面清单、诚信管理、投诉处理电子化登记为基础的综合监管和服务,规范监管部门、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的行为。(自治区财政厅)

136. 完善全区统一的政采商城电子卖场平台,通过实施网上竞价、网上直购、定点服务等简易采购程序,着力推进全区通用类货物服务电子化采购。统一网上商城的商品分类标准、数据接口标准和交易规则,优化商品价格比对,开展商品价格常态化监测,及时下架价格异常商品。网上商城准入不得歧视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不得设置厂家授权书、售后服务承诺函等门槛条件。(自治区财政厅)

137. 全面落实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除小额零星采购,不允许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不允许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不允许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自治区财政厅)

138. 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中小企业等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自治区财政厅)

139. 强化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公平竞争审查,重点审查是否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是否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备案,是否违规给予特定供应商优惠待遇等。(自治区财政厅)

140. 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自治区财政厅)

141. 采购人收到评标报告后,中标结果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开展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审计监督,防止和纠正拖欠市场主体账款。(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


河北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

(四)降低小微企业等经营成本。实行“一照多址”登记改革,无需前置审批的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的,可申请在营业执照上加载经营场所地址,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简化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放宽连锁便利店制售食品在食品处理区面积等方面的审批要求,将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改为备案,合理制定并公布商户牌匾、照明设施等标准。鼓励引导平台企业适当降低向小微商户收取的平台佣金等服务费用和条码支付、互联网支付等手续费,严禁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收取不公平的高价服务费。督促企业依法采取职业病防护措施,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在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前提下,对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适当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频次。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允许投标人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河南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降低小微企业等经营成本。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对只进行热食类制售(不含冷食类制售、裱花蛋糕等)的连锁便利店,不设置食品处理区面积等方面的审批要求;推进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开封、洛阳片区开展销售预包装食品许可改备案工作试点,条件成熟后在全省推广。编制实施《河南省城市照明施工与验收标准》《河南省夜景设计标准》等,规范城市商户牌匾、景观照明建设行为。对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频次由一年一次降为三年一次。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在建筑、水利、交通等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山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全面提升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水平。围绕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获得电力、获得用水用气、登记财产、纳税、跨境贸易、办理破产等衡量企业全生命周期的8个一级指标,重点在“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增便利”等方面攻坚,力争在深化“一业一证”改革、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市政接入服务、推行“交房即办证”、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破产案件处置效率等方面,实现更大突破。

(二)全面提升企业投资贸易便利度和吸引力。围绕获得信贷、保护中小投资者、执行合同、劳动力市场监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反映投资便利度和吸引力的6个一级指标,重点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绩效评价、纠纷化解、权益保护等工作机制方面攻坚,力争在强化要素支持保障、健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优化就业服务、保障公平竞争等方面,实现更大突破。


山西

《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和电子卖场建设,完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和行政裁决机制,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政府采购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产品产地来源等不合理条件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安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17.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加快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工作。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2020年12月底前,建筑业企业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形式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比例不低于40%;2020年12月底前,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险、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牵头,各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安徽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甘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

38.切实维护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秩序。年底前,组织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全面清理各种涉及地域、行业和所有制歧视的不合理规定,防止随意附加各种意向性限制条件,集中曝光一批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和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青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6.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对提供电子招标文件的招投标项目免收招标文件工本费。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推行以保险、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代替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开展招标采购领域专项整治,消除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湖北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清、减、降”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清文件,优化制度供给”专项行动。

针对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文件打架”以及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的限制公平竞争、干预市场主体自主经营等问题,改进与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工作习惯,破除制度性障碍,优化制度供给,实现2021年以前制定的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100%清理,新制定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100%审查。

1.印发《关于开展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收集梳理清理意见。(牵头单位:省司法厅;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3月底前)

2.对清理意见开展审查,形成清理结果。(牵头单位:省司法厅;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前)

3.按照立法程序,将清理结果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完成时限:2021年5月底前)

4.根据省政府常务会审议意见修改完善清理结果,并以省政府令的形式正式公布。(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湖南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深化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一)探索推行“三零服务”。总结提炼施工图审查“零跑腿、零接触、零付费”改革经验,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有条件的审批事项中逐步推广。深化区域评估成果应用,在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内新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免费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提升稳定性,完善用户体验,与交通、水利、能源、房地产领域审批系统无缝对接、全面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及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底前完成)

(二)实施“拿地即开工”改革。新供应土地必须符合“净地”标准,拆迁到位、配套到位、规划到位。推进“用地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开展规划审批“清单化”审查,分类推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技审分离”一批、告知承诺制一批、免于审查一批。对产业园区内简易低风险工业厂房项目,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多图联审前置预先服务,在获得土地的不动产权证并备齐必要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并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备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及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9月底前完成)

(三)实施“交房即交证”改革。缩短建设项目从竣工验收到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及转移登记的全过程时限,逐步实现新建商品房交房的同时即可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证。积极开展房地产办证遗留问题清理处置。(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务局、省税务局等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及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分批次推进,2021年底前形成长效机制)

(四)推行市政公用服务“一站通办”。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水电气网等业务报装综合受理窗口,“一站式”办理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服务。对涉及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类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等环节实行并联审批。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通信行业不合理收费,严格按程序、按标准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等费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广播电视局、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等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及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9月底前完成)


福建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

(一)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企业群众“能办事”

实现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市场,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规范统一、平台功能不断优化,构建“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协同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相融合的新型监管机制。

1.降低准入门槛。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差别化市场准入条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实施新修订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制定发布我省外商投资指引。探索开展“一业一证”改革,试点“一证准营”。

2.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规范统一全省集中采购目录,完善集中采购项目采购规则。统一工程领域招投标行业交易规则,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秩序。探索建立“评定分离”等制度,强化招标人自主权。推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推进招投标活动在线监管。

3.构建新型监管机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一体化监管、“一站式”抽查。加强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的重点监管。全面清理规范失信约束措施,提高信用监管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加强“互联网+监管”,建立健全跨地域、跨层级、跨部门联动协同监管机制。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研究制定市场主体初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广东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近期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按照我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会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现将《广东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近期重点工作任务》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江苏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

20﹒完善江苏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编制省级层面政务服务数据目录清单和省级部门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制定《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建设省市两级政务云平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向政务云平台迁移部署。整合优化各级各类二维码凭证,大力推进建设“苏服码”,逐步实现全领域应用。打造统一的掌上政务服务入口,做实做强江苏政务服务移动端。逐步整合各级各部门办公系统,着力搭建全省统一移动办公平台。及时纠正限定线上办理等不合理做法,允许企业和群众自主选择线上、线下办理方式,并加强对老年人、视障听障残疾人等群体的引导和服务。(省政务办牵头,省相关部门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完善省、市、县、乡、村五级政务服务体系。持续改进窗口服务,普遍推行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结等制度,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水平。持续推进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建设,完善大厅便民服务设施,增加导航引导功能,便利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群体办事,不断提升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加快整合非紧急类政务服务热线,规范化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省政务办牵头,省相关部门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海南

海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班关于印发《2021年海南省提升营商环境重要量化指标便利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推动电子证照普及。大力推广电子营业执照等更多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领域中的深度应用,实现在政务领域、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税务、公积金、社保、公安等市场领域的政务服务“办事减材”,为企业办事提质增效。加强电子印章在政府内部管理中的应用,研究出台电子印章管理办法,强化商事主体对电子印章的应用。(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档案局、省税务局、省公安厅、省大数据管理局、省级相关部门)

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2.深化招投标领域改革。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对于国家规定的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由招标人直接发包。优化招投标流程,招标人自主预约交易场地后即可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和中标人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订立合同,属于采购标准通用设备、材料或者施工技术简单、工期较短、季节性强的小型工程,可将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期限压缩至不少于7日。优化招投标线上服务,推动数据互联共享,提升招投标保证金缴退效率。完善监管机制,严肃查处招投标乱收费等行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创新政府采购监督和服务。推行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和管理,优化采购办理流程,探索建立供应商“承诺+信用管理”准入制度。加快政府集中采购网上商城建设,推进网上办理采购方式审批和进口产品审核,有效降低采购交易成本。强化全流程采购监管,增强采购透明度,畅通供应商维权通道。(自治区财政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贵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十六)政府采购。

41.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跟踪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严禁无故拖延支付合同款项。优化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提高政府采购竞争度和中小企业参与度。

42.完善公平有效的投诉机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十七)招投标。

43.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消除在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严格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对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44.进一步降低投标交易成本。规范投标保证金收取行为,对依法收取的保证金,积极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

45.强化标后履约监管。建立招投标投诉信息管理平台,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将履约、违约情况纳入信用管理。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实施投诉管理首问负责制。


四川

《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加快推进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工程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依法公开交易目录、公告、程序、结果等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

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全面推进落实增值税税率下调1%、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抵扣完进项税额一次性退还等政策,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率政策,加快高速公路分时段差异化收费试点,将直购电规模扩大到550亿千瓦时。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动态更新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加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管。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从低制定药品、医疗器械注册收费标准,按市场化原则放开煤矿在用设备安全检测收费、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数字认证服务收费等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2018年力争为实体经济企业降本减负50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浙江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3.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发挥信用在投标材料容缺受理、履约保证金减免中的基础性作用。清理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设立分支机构、限定行政区域等不合理投标条件的行为。降低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市场准入门槛。推行“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推动全省域评标评审专家共享、数字证书互认。(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与统一公共支付平台、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对接,完善交易价款结算、手续费支付、电子发票(票据)开具等功能。鼓励采购人提高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和预付款比例,加大价格评审优惠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广西

《2021年广西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20] 4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秘函[2021] 7 号)要求,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升广西营商环境水平,现制定本方案。

江西

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四)加强政府采购制度支撑

1.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坚决制止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不平等条款业设置,对内资外资企业区别对待。除小额零星采购,不允许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不允许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不允许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不得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省财政厅负责)

2.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公平竞争审查,重点审查是否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是否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备案,是否违规给予特定供应商优惠待遇等。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选择部分预算单位开展采购意向公开试点工作,逐步实现各级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2021年起实现省级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全公开,2022年起实现市、县〔区〕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全公开,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便于供应商提前掌握需求信息,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省财政厅负责)

4.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加大价格评审优惠力度,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支持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中小企业无须提供任何抵押或担保,凭政府采购合同即可向银行融资。强化政策执行力度,加大对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执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省财政厅负责)


云南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发布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产品产地来源、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注册地、产品或者服务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条件对投标人或者供应商予以限定,或者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市场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云南省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十二)持续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推进采购意向公开,2021年起省级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全面公开,2022年起实现全省各级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全覆盖。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与财政管理信息系统衔接,加快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鼓励对有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提升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㈠减少社会资本市场准入限制。

1.全面实施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落实“非禁即入”。(州发改委牵头,州商务局配合,持续推进)

2.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民航、铁路、公路、油气、电信等领域。(州发改委牵头,州交通运输局、通信管理办配合)

3.继续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在核查清理PPP项目库基础上,督促各县市依法依规落实已承诺的合作条件,加快推进符合规定的PPP项目。(州财政局牵头,州发改委、各县市、各部门配合)

4.严格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2018年),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消除招投标过程中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赋予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州发改委牵头,州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国资委、财政局配合)


西藏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

29.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坚持存量清理和增量审查并重,持续清理并废止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对所有市场主体实行规则中立、税收中立、债务中立。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规范审查标准和流程。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牵头部门:市场监管局,配合部门: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30.建立完善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100亩以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药品医用耗材体外诊断试剂集中采购、其他权益类交易纳入统一交易平台,优化提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流程电子化应用水平,规范交易场所服务事项,加快推行电子保函,不断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加强全方位监管,持续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为企业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环境。(牵头部门: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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